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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系美景小区6幢1601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34.62平方米,房屋为高层住宅。 另查,2019年7月31日之前,岳某某系美景小区6幢1604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36.93平方米,房屋为高层住宅。 2011年4月17日,南城区中美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乙方)签订的《合肥“美景”社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中美景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半年预收一次,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96元等。 后因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前撤场,2012年10月18日,中美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南城区城东街道美景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合肥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基于中美景社区物业管理现在的状况,在征询广大业主意见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应急物业管理协议:......二、乙方应急期内收费标准暂时维持现有标准,如有变动可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程序办理;......六、本委托协议暂定两年,如因乙方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重大问题的,甲方可终止此协议,同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等。 2014年10月31日,南城区中美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合肥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中美景小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依据物价局文件【合价房2011(41)号】规定按“一费制”标准执行,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收取,即高层(有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1.2元;商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 物业费交付方式为一季度一交付,也可以采用半年一交付;物业综合服务费交付方式为预交,以当年、当季应缴费的前一天为计费时间点。 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肥某有限公司另向二审提交服务价格登记证,载明案涉小区有电梯(丙级)一费制物业费为1.2元/月/㎡。 上述合同签订后合肥某有限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因岳某某未缴纳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合肥某有限公司经催交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合肥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岳某某支付合肥某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8314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岳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合肥某有限公司与南城区中美景小区业主委员会、南城区城东街道美景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合肥某有限公司与南城区中美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摒弃管理意识、树立服务理念、不断聆听小区业主关于物业服务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力争让业主感到满意。 岳某某作为业主,也应从相互体谅的角度出发,了解物业公司管理的难点,物业管理企业如果长期无法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自然影响服务质量,更加无法为业主提供完善的服务,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物业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业主对服务标准,效果的感知存在个体差异,若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不完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其可以通过督促整改乃至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不应通过擅自停缴、拒缴物业费的形式予以消极对抗。现合肥某有限公司主张岳某某欠缴6幢1601室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及6幢1604室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岳某某未到庭抗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其中6幢1601室房屋,面积为134.62平方米,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按0.96元/月/㎡计算,为3102元(134.62平方米0.96元/平方米/月24个月);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按1.2元/月/㎡计算,为5977元(134.62平方米1.2元/平方米/月37个月),物业费合计9079元;6幢1604室房屋,面积为136.93平方米,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按0.96元/月/㎡计算,为3155元(136.93平方米0.96元/平方米/月24个月);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按1.2元/月/㎡计算,为6080元(136.93平方米1.2元/平方米/月37个月),物业费合计9235元,以上物业费共计18314元,岳某某应对上述费用承担给付义务。 岳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对应诉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某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8314元。
一审判决后,岳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上诉费可由岳某某先行垫付,最终由二审法庭判定由谁承担。 事实和理由:岳某某从未与合肥某有限公司签订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源于对合肥某有限公司工作服务的严重不认可,按照时间顺序列举原因和事实如下。 1.2012年底合肥某有限公司进驻美景后,小区管理质量急剧下降,对于进出小区人员和车辆管理形同虚设,小区被盗事件明显增加。 岳某某的两套房(6幢1601和1604)防盗门除了锁孔和猫眼外,其他地方几乎被疏通水管、电器维修、开换锁、宽带办理等粘胶名片给贴成了广告墙。 岳某某母亲因肺部功能较弱习惯白天开门透气干家务,好几次被自称销售推广的不明身份人员闯进家里推销骚扰,事后岳某某多次向合肥某有限公司反映却毫无改善。 上述情况在前一任物业管理期间从未出现。 由于1601和1604是位于同一走廊内门对门的两套房,万般无奈之下,岳某某效仿其他同户型人家的做法,在走廊中间安装了折叠式不锈钢推拉门,以杜绝广告牛皮癣之患和保障家人安全,果然收效很好,虽然之后的牛皮癣广告贴到了推拉门上,但起码保证了1601和1604的防盗门干干净净了,岳某某母亲开着防盗门干活也再无人员闯入。 该推拉门丝毫不影响16楼公共区域的采光通风,也不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门装好后不久岳某某因小区管理的诸多问题与小区其他业主在合肥某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进行沟通时发生争吵(只是由正常就事论事引发的争吵并无谩骂,更无肢体冲突〕,但岳某某因发言较多被合肥某有限公司认定为带头组织者,导致合肥某有限公司怀恨在心。 不久后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合肥某有限公司的3名保安和1名女工作人员以不该安装此门、不该搞特殊化为由上门拦住正要出门的岳某某进行激烈争吵并无端谩骂,其中一名保安还掐着岳某某脖子推了一把,岳某某由于对方人多没有还手,邻居1603的男主人闻声出来劝架拉架并报警...事后岳某某了解到,与岳某某同户型并安装同样推拉门的其他业主没有一家遭遇类似事情,显而易见合肥某有限公司是故意找茬,此事发生后物业公司从未就此事向岳某某进行当面或电线月岳某某的电动车在锁好的情况下于小区内被盗,在向合肥某有限公司调取监控时竟被对方很不耐烦的以设备维护、摄像头断电没法调取为由拒绝,对方头也没抬轻描淡写地说两家物业交接期间难免存在管理混乱,双方再次发生争吵。 车被盗后合肥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导致派出所工作受阻和此案不了了之,合肥某有限公司更有责任。 后来岳某某提出,让合肥某有限公司承担车价的一小部分损失,但不需要赔付现金,只希望在交物业费时酌情减免几百元即可,但是被合肥某有限公司一口回绝,语气不是一般强硬。 3.从2013年起,有目共睹小区卫生状况急剧下降。 小区公共区域的环境更是一塌糊涂,卫生脏乱,池塘恶臭,车辆乱停人行道上,拾荒者在小区连捡带偷,保洁和保安人员数量锐减,合肥某有限公司的服务质量比起前任物业严重打折,而向业主们收取物业费可是一分不打折。 4.2013年6月小区其他一群业主与合肥某有限公司发生冲突的时候,业主们当场要求合肥某有限公司出示上岗人员证书、设备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物业一个都拿不出,楼层消防设施被盗被损也不及时补救。 5.本案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报建审批规划是地下人防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设施是不能作为地下车位出售盈利的,合肥某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地下人防公共区域又多划出24个停车位,以每个6万至8万的价格全部出售完毕。 这24个车位的销售所得即使不合法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得,也轮不到被合肥某有限公司违法侵吞。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6.每年小区电梯内的固定广告收入,小区横幅广告、地面提车位租金、快递柜设点收入、商家临时摆摊收入等,所有公共收益显然统统都被合肥某有限公司侵吞了。 7.小区的建设改造方案绝大多数不经过民意征求,虽然业主赋予合肥某有限公司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但不代表合肥某有限公司可以在所有事情上独断专行。 比如前一任物管鹏基物业,从未擅自改造占用业主们的公共休闲活动空间。 而合肥某有限公司直接将小区篮球场全部改成了地面停车场收费盈利。 原本2号和5号楼的地面一层是开发商特地打造的全敞开式休闲活动中心,结果也被合肥某有限公司用彩铝门窗全部封死锁上用于仓储,连同奶箱、报箱、直径4米的环绕形户外休闲石凳都锁在里面。 1号楼地面1层的原本业主活动中心有局部居然被合肥某有限公司直接划给江苏某电梯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办事处使用......这些擅自决定的行为都激起业主们强烈不满。 8.今年7月下旬合肥某有限公司贴出告示:准备在小区北门广场建设16个带有充电桩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建成后以每个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区业主。 一开始合肥某有限公司也是采取和当年地下人防车位事件相同的操作手法,先对外声称这16个车位建成后将采取抓阄的方式租给业主,然后变卦改成抓阄出售!此举再次引发本小区经济不宽裕但又急需充电车位的业主们的强烈不满。 北广场原本也是业主们遛狗带娃、活动散步的休闲场地,由于该广场紧挨着合肥塑料厂职工宿舍小区,该厂职工家的车辆与本小区业主车辆经常在此混停,该广场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但自合肥某有限公司做出建车位出售的决定后,便与塑料厂职工们发生严重矛盾,塑料厂职工严重质疑合肥某有限公司在小区外面露天公共场地建车位出售牟利的合法性,并对合肥某有限公司要将塑料厂职工家车辆全部彻底赶出北广场义愤填膺。 在一次冲突升级中双方发生群体性斗殴,因合肥某有限公司当天有所准备,人多势众大获全胜,幸好警方介入及时未造成刑事案件。 虽然此战塑料厂职工一方败北,让出了“地盘”,但此次事件也给本小区业主带来深深的担忧,害怕今后充电设施及车辆被怀恨在心的塑料厂职工长期损坏报合肥某有限公司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不再叙述。 此外,2012年,起岳某某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策略问题,导致岳某某名下的公司出现亏损,因急于扭转颓势加上2013年上半年未经受住高额利息回报诱惑,开始涉足为他人提供融资贷款、资金担保等民间金融活动,但因为缺乏经验以及法律手续不完备,导致岳某某损失680万元,成为巨额负债人。 岳某某和家人们没法承受债主们三天两头上门催债,也出于担心父母的安全(当时岳某某住1601,父母住1604)和自家颜面,岳某某全家不得不在2013年7月全部搬出了该小区,在征得几位较大债主勉强同意分批偿还的方案后,岳某某踏上了外出打工还债的艰苦之路,并自同年起停缴社保至今。 岳某某母亲患上罕见血液病,每天大量进口药导致医保外费用高达57万,这个费用本来约定由岳某某及其父亲、哥哥三人平摊,但由于岳某某实在无力支付,至今都没补给父兄。 2019年7月底岳某某被迫将本案的6幢1604低价变卖用于还债。 2021年,岳某某赶回合肥将还不到4个月的合肥和平家园31区12幢603低价贱卖用于还债。 在外打工这十一年,岳某某用的是外地手机号,合肥号码的手机长年放在合肥,大部分时间处于关机状态,除了父母和债主没人可以找到岳某某,所以导致岳某某一审期间不知情未能出庭,从而错失了为自己答辩的权益。 岳某某多年身处外地从未收到合肥某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律师追缴物业费的任何形式的通知。 “律师催告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岳某某根本从未见过。 事实是岳某某的电话根本打不通,要是能电话联系上,那岳某某就不会连一审判决开庭答辩的时间都错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合肥某有限公司罔顾自身工作诸多失职、还因琐事上门责骂报复岳某某并肢体侵犯、经营中含有诸多违法违规的事实,既不反省与岳某某发生矛盾时的处理态度和方式,也不顾事后多年来根本没有追缴物业费的事实,明知在诉讼时效严重断档的情况下,一上来就直接追溯12年前的物业费,岳某某认为这不仅是岳某某法律认知的缺失,更有可能是合肥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出于“多拿多得”欲赚取更高业务提成的商业动机。 综上所述,岳某某恳请贵院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支持岳某某的上诉请求。
合肥某有限公司辩称:1.合肥某有限公司与岳某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经一审法院查明:合肥某有限公司与南城区中美景小区业主委员会、南城区城东街道美景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合肥某有限公司与南城区中美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合法有效;2.关于岳某某提出的1、2、3、4点,并非事实,岳某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实际上,合肥某有限公司为中美景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客观上为该小区居民提供了生活便利,提高了该小区住宅的使用收益,有利于该小区居民,没有损害该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大多数业主也与合肥某有限公司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物业费缴纳率在90%以上。 试想如若真如岳某某所言,小区环境脏乱差,小区治安不理想,小区用户不满意,合肥某有限公司又怎么可能能为中美景小区服务12年之久,并仍将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3.出售车位及充电桩的并非合肥某有限公司,而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合肥某有限公司无关。 小区业主委员会曾给每户发放500元公共收益,岳某某也曾到现场领取,如岳某某对公共收益有异议,其应当到业主委员会去了解,而非不交物业费;4.岳某某并非如其自述的那般,自2013年7月彻底搬离中美景小区,而是期间仍时常在小区内居住,其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小区居住并缴纳停车费,从上诉状中可以看出岳某某对小区的事情非常清楚,不可能如其所说,自从2013年7月就不再在小区内居住;5.合肥某有限公司已经多次催讨物业费,也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岳某某一直拒绝接受法院传票,直到本次通过公告送达,才有了一审判决,本案中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 且岳某某未在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在其在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岳某某曾在小区内有两套房屋和车位,却长达12年不缴纳一笔物业费,享受服务不交钱。 期间,就算卖房卖车位,也不缴纳。 而且岳某某拿到判决书后,曾至合肥某有限公司处通知合肥某有限公司,表示其不再缴纳2024年之前的物业费,从2025年以后才交,遭到合肥某有限公司拒绝后才上诉至贵院。 为此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合肥某有限公司诉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3月30日,合肥某有限公司撤回对岳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了(2018)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合肥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后合肥某有限公司诉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合肥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撤回对岳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2018)民初936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合肥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3年07月21日,合肥某有限公司诉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一审法院立案(2023)民诉前调19018号,调解不成,于2024年4月16日,合肥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作出(2024)民初6738号民事裁定,准许合肥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合肥某有限公司起诉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二、合肥某有限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是否应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由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合肥某有限公司与南城区中美景小区业主委员会、南城区城东街道美景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合肥某有限公司与南城区中美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委托管理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到2017年11月31日止。 2017年5月合肥某有限公司向岳某某发出《律师催告函》,再结合2018年3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2023年07月21日,2024年4月16日,合肥某有限公司起诉后又撤回对岳某某的起诉,可以证实合肥某有限公司通过诉讼在向岳某某主张物业费的事实。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行合同,物业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系同一合同项下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至今合肥某有限公司仍然在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的物业服务尚在履行过程中,岳某某拖欠的物业费仍存在连续性,且合肥某有限公司也连续通过诉讼向岳某某主张物业费。 综上,合肥某有限公司向岳某某主张的诉讼未超出诉讼时效。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焦点二。二审期间,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合同缔约一方是业主,另一方是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由业主支付相应物业费。 岳某某提供照片,证明合肥某有限公司的服务的品质问题。 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岳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合肥某有限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不能据此拒绝缴纳或减少物业费的合同义务。 一审判决岳某某向合肥某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并无不当,二审予以支持。关于岳某某认为合肥某有限公司侵害业主权利,未分配公共收益,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这是个伪命题。业主不交物业费就意味着不需要物业服务,这时物业就应该停止为业主服务,自动中断物业服务合同。现在的事实是物业公司只收费不服务或低质量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再继续交物业费那就成了冤大头。可想而知,业主对质价不符的物业费有谁还愿意交。即便物业公司绞尽脑汁,花样百出也无法让业主外自愿交物业费了。如果物业公司知趣就自动撤出吧。
最关键的问题是物业法律和法规的不健全,被一些黑心商人钻了空子。业主最大的气氛并不是交一点服务费,而是物业的强买强卖,业主交了高昂的物业费却享受不到标准的优质服务。
业主何时和物业签有劳务合同,在谁的见证下签的合同。假如没有合同,业主和物业就没有劳务合同关系,那来服务费。这些法官明显的违反法律。
济南一小区地下车库火灾,17辆车完全或严重烧损,消防称一小鹏轿车短路故障致起火,小鹏汽车客服:正在核实确认
日前,有博主贴出一份海信贤文世家火灾事故认定书,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载明这一地下车库火灾造成9辆汽车(摩托车)完全烧损,8辆汽车(摩托车)严重烧损。
1月22日,为期一周的2025深圳迎春花市正式开市。本届深圳迎春花市采用“11+N”的模式举办,各区花市及购花点档位总计约4000个,现场还举办非遗表演等文化活动,浓厚的节日氛围吸引了众多市民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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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体彩中奖号码 7星彩开出2注500万头奖,排列5 “井喷”73注头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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